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分局,各产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
日前,自治区纪委监委驻生态环境厅纪检组向全区各盟市通报了个别企业和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非法转移煤焦油的问题。请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旗县分局,各产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焦油产废企业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与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打击力度。
二、加强全过程环境日常监管和信息化管理
各产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要督促煤焦油产废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及时申报登记、制定管理计划并备案、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加强全过程环境日常监管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切实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三、煤焦油豁免环节、条件和内容
煤焦油(废物类别代码252-014-11)的豁免环节、条件和内容为: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满足YB/T5075-2010(即高温炼焦时从煤气中冷凝所得的煤焦油),且作为原料深加工制取萘、洗油、蒽油等,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豁免内容(利用过程)以外的贮存、转移过程,均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其他生产、工段、工艺过程产生的煤焦油全过程均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处
2019年12月30日